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完善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2022年12月21日 16:2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行规〔2018〕3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主体、条件和流程,切实引导失信主体积极整改、自我纠错,持续推动提升行业信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类型

信用修复是市场主体重建信用的过程,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在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工作中,失信名单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两年,期满将从名单中移出,失信记录得到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指,在名单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确认后由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失信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

信用信息更正、行政行为被撤销等情形不属于信用修复,相关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修复条件

严重失信主体提出修复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之日起半年以上。

(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并处理完毕道路运输违法案件。

(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四)建立健全并主动提交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五)法人类失信主体距离上一次准予信用修复未满两年,再次提出修复申请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动参加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规范等方面培训,并提交协会出具的培训证明。相关行业协会包括,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公交行业协会、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等;

2.主动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并提供公共信用报告。

三、依申请修复工作流程

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严重失信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提交《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3)。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申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予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上海交通信用平台”登记受理,同步扫描上传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告知具体受理部门。

(三)修复初审。信息采集机构或部门通过“上海交通信用平台” 查看、下载受理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上传初审意见(附件4)。

(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综合考虑申请人信用修复开展情况和初审意见等,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附件4),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认定结果。认定部门可以通过暗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抽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失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一步核实,确保修复结果公正有效。

(五)修复处理。认定部门根据修复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交通信用平台”中更新严重失信状态为“已修复”,并通过数据对接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其他信用平台中撤下失信信息的对外公示。同时,认定部门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信用修复名单和《信用修复承诺书》,其中《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隐私信息,公布时间与原认定发布的严重失信名单期限一致。

四、不予修复的情况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未满半年的;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至信用修复申请期间产生新的严重失信记录的;

(三)距离上一次准予信用修复未满一年的;

(四)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无证照经营的;

(六)被撤销、吊销许可证件的;

(七)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