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杨浦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之“以案说法 法治先行”举行 2021年08月13日 14:18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开展普通食品专项整治、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等行动,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对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联合惩戒。

  以案说法,法治先行

  为加强市场监管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围绕社会热点以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挑选了几个典型案例,并对其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一、施某某故意实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案

  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7月至20204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一楼房底层未经许可从事面条、馄饨皮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另案处理)。同时,针对施某某作为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故意实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个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个人处罚。2019年度,当事人施某某个人总收入为56321.5元。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以56321.5元罚款。

  案例警示:

  此案“处罚到人”不仅达到明显的惩戒效果,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同时也突出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提升产品知名度,在抖音短视频平台账号对外发布广告推销其奶粉制品,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其借助电影《囧妈》准备上档的热点以及该片某主演的个人影响力,委托广告公司邀请其录制一段口播视频,在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帐号发布期间,针对18-40岁妈妈人群进行定向推广,以提升其产品在社会和公众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处罚判定:

  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194万余元的罚款。

  案例警示:

  此案是区市场监管局首例通过短视频播放平台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发布需经审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加强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共同推动网络食品经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上海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上海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某OMEGA-3”产品推介活动,并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广。经查,该款产品标签上没有任何保健食品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于普通食品,但在广告中声称其具有保健功能。

  处罚判定:

  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某OMEGA-3”能有效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为虚假广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7万元。同时对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对其商品的功能做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商业宣传,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警示:

  广大消费者需选购带有“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且应仔细查看保健食品产品标签上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等内容。经营单位通过广告、网站、销售人员等任何方式宣传产品标签标识保健功能以外功能或疗效的,属于违法行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需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