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2020年09月09日 14: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充分结合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我市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坚持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各单位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梅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点领域有: 1.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人应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 2.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过程中,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竞得入选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作为其竞买资格评判的参考依据。 3.建设工程招投标。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应将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对受让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 5.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各项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于资金扶持。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查,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 7.企业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企业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对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进行审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8.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质审核、认定业务时衡量法人和自然人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9.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 10.公务员录用、调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 11.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加快推进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引入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征信、评级等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对开展业务的征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企业公共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来源渠道 企业公共信用记录查询:鼓励多方式、多渠道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依托网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系统或网站,查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1.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下载信用报告;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信用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 4.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5.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 六、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如信用信息主体未提交信用报告,应通过查询渠道进行信用核查。并制定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和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备案。事项清单和实施方案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审核中,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须及时指导企业申请信用修复。 (二)强化涉密信息管理。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遵循《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要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发改局,并作为全年绩效考核依据。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9日